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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50693号“诗尔曼SHIERM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3:29第64050693号“诗尔曼SHIERMA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136号
异议人:广州诗尼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言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东东
异议人广州诗尼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东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4050693号“诗尔曼SHIER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诗尔曼SHIERMAN”指定使用于第20类“枕头;藤编制品(不包括鞋、帽、席、垫);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97202号、第28812948号“诗尼曼”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碗柜;床”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碗柜;餐具柜;家具”商品上的“诗尼曼”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对其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那《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50693号“诗尔曼SHIERM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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