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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749043号“DERPH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3:01第62749043号“DERPH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775号
异议人:德尔福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而福(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尔福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德而福(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2749043号“DERP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DERPHI”,指定使用于第12类“电动自行车;助力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2725号“DELPHI”、第1613999号“DELPH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陆地车辆转矩变换器;陆地车辆曲柄轴箱(非引擎用);车辆转向信号装置;车门;陆地车辆用传动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902725号“DELPHI”、第1613999号“DELPHI及图”商标为第12类“汽车零部件;陆地车辆转矩变换器;陆地车辆曲柄轴箱(非引擎用);车辆转向信号装置;车门;陆地车辆用传动链;陆地车辆引擎”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模仿其驰名商标及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749043号“DERPH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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