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4157995号“潮味林CHAOWEILI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2:55第64157995号“潮味林CHAOWEILIN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032号
异议人: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听雨小筑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听雨小筑酒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157995号“潮味林CHAOWEIL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味林CHAOWEILI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咖啡;谷类制品”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67965号、第7691263号、第10765998号“味林WEILIN及图”商标、第1743211号“味林”商标、第17217366号“味林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鱼胶;水果罐头”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味林”,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57995号“潮味林CHAOWEILI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