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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68081号“蜜雪太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2:08第64468081号“蜜雪太姥”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629号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鼎谊荣号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鼎谊荣号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468081号“蜜雪太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蜜雪太姥”指定使用于第35类“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329725号、第39122288号、第43801739号、第60403905号“蜜雪”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68081号“蜜雪太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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