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2305594号“抖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2:01第62305594号“抖行”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342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矽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矽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2305594号“抖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行”指定使用于第9类“3D眼镜;芯片(集成电路);报警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57433879号“抖”、第28430281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记事器;考勤机;衡量器具;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视频显示屏;灭火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眼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在先注册的“抖音”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305594号“抖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