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270753号“左右公道”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2:17第63270753号“左右公道”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190号
异议人: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易得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易得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270753号“左右公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1类“玻璃杯(容器);玻璃碗;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饮用器皿;茶具(餐具);茶叶浸泡器;啤酒杯;有柄大杯”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53574号、第758734号“左右ZUOYOU及图”、第14558321号“左右ZUOYOU”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第21类“梳;牙签;水晶(玻璃制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在文字组成上有一定区别,应不会使消费者将之与异议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异议人的商号权。 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家具(沙发)”商品上的“左右ZUOYOU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构成存在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70753号“左右公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