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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13960号“爱帝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1:38第64413960号“爱帝宝”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7170号
异议人:深圳爱帝宫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爱帝宝母婴生活馆
异议人深圳爱帝宫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爱帝宝母婴生活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413960号“爱帝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爱帝宝”,指定使用于第44类“理发;美容服务;头发造型器具出租;化妆师服务;头发移植;康复中心;上门护理;老年人护理中心;出租手术机器人;保健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74762号、第21839123号“爱帝宫”、第56500685号“爱帝宫AN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4类“健康咨询;休养所;护理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按摩;医疗护理;保健;医疗辅助(坐月子服务);坐月子休养中心”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13960号“爱帝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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