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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64938号“嘀嘀护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1:32第54764938号“嘀嘀护士”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259号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中科新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定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中科新知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54764938号“嘀嘀护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嘀嘀护士”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心理健康筛查服务;为指导治疗和评估效果向接受康复治疗的病人进行医疗评估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医疗信息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021679号“滴滴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健康咨询;疗养院”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764938号“嘀嘀护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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