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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55323号“JMEM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1:12第63555323号“JMEMS”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206号
异议人: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晶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智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晶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555323号“JMEM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MEMS”指定使用于第9类“半导体;集成电路用晶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121093号、第46323958号“JMEAL”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记事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并侵犯其特有名称权、商品化权益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55323号“JMEM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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