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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86938号“惠口甘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1:20第64186938号“惠口甘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9677号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龙岩老鹰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龙岩老鹰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186938号“惠口甘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餐用矿泉水;苏打水;蒸馏水(饮料);饮用蒸馏水;纯净水(饮料);制作加气水用配料;汽水;苏打矿泉水”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65700号“惠泉”、第26608505号“惠泉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为“惠口”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86938号“惠口甘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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