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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94747号“KYAY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0:33第64094747号“KYAYA”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191号
异议人:鸭鸭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纽瑞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鸭鸭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纽瑞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94747号“KYA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8类“毛皮;人造革;书包;旅行箱;运动包;抱婴儿用吊带;包;伞;手杖;动物外套”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5856号“DUCKLING BRAND;鸭鸭及图”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25类“工作服;服装;针织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3658号“鸭鸭YAYA”、第4891224号“鸭鸭服饰;YAYA”、第7793071号“鸭鸭 ”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18类“牛皮;钱包;背包;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4335856号“鸭鸭DUCKLING BRAND及图”商标给予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94747号“KYAY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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