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407592号“加多护JIADUOH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0:40第63407592号“加多护JIADUOHU”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193号
异议人:嘉实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嘉多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异议人嘉实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嘉多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407592号“加多护JIADUOH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类“防冻剂;油分离化学品;制动液;汽车尿素(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动力转向液;传动液;传动油;起动液;处理汽车尾气用尿素溶液;硅油乙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27883号“嘉护”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4类“工业用油;工业用脂;润滑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6059号“嘉实多”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1类“传动液;制动液;清除污点;裂痕和裂缝用化学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润滑油”商品上的“嘉实多”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二者共存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07592号“加多护JIADUOH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