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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27307号“OLAB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0:28第63427307号“OLAB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212号
异议人:穆罕默德.哈吉.卡西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贝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穆罕默德.哈吉.卡西姆对被异议人济南贝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427307号“OLAB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医用恒温箱;医用泵;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器械箱;血压计;振动按摩器;血糖仪;牙科医生用扶手椅;医用或牙科用扶手椅;医用手套;医用床;大便座椅;医用冷敷贴;医用防护面罩;口罩;腹带;弹性绷带;外科用弹力袜;静脉曲张用长袜;拐杖;残障者用助行架;医用四脚拐杖;矫形用分趾器;带轮助行器;医用拐杖”商品上。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其“OLABO”商标或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宣传、使用,并使之在我国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故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27307号“OLAB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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