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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80989号“和洁HEJI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9:55第63380989号“和洁HEJI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118号
异议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亚宁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亚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380989号“和洁HEJ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1类“水供暖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龙头;浴室装置;抽水马桶;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卫生器械和设备;冲水装置;马桶水箱;坐便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81276号“HEGLL”、第7757596号“恒洁HEGLL”、第14116203号“HEGII”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水管用混水龙头;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喷水器”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英文书写方式、整体外观上相近,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80989号“和洁HEJI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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