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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47125号“深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0:02第62947125号“深思”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115号
异议人:湖南深思电工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湘潭市现代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云南金四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深思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金四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2947125号“深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工业用放射设备;非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工业用放射屏幕;工业用X光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47624号、第11744057号、第10046798号“深思SIASE”、第10252366号“深思”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数量显示器;传真机;电话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开关;插座”商品上的“深思SIASE”商标在相关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47125号“深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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