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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87603号“金沙数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5:59第63787603号“金沙数农”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946号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攀枝花攀果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攀枝花攀果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3787603号“金沙数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沙数农”指定使用于第30类“冰淇淋;食用预制谷蛋白;爆米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820898A号“金沙酒业JINSHAJIUYE”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可可;红糖;薄荷糖”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430311号“金沙回沙”、第53854287A号“JINSHAHUISHA”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冰淇淋;食用预制谷蛋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金沙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尚有区别,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亦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87603号“金沙数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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