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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16518号“汉酱雍丘”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5:49第65616518号“汉酱雍丘”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399号
异议人:马鞍山茅酱酒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军胜
异议人马鞍山茅酱酒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军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65616518号“汉酱雍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酱雍丘”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48547号、第23569598号、第51375792号“汉酱”、第18258904号“汉酱超市”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汉酱”,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16518号“汉酱雍丘”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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