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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57913号“萌可镜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5:09第63557913号“萌可镜盒”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829号
异议人:惊奇和睿(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烟台韩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惊奇和睿(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烟台韩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3557913号“萌可镜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萌可镜盒”指定使用于第28类“啦啦队用指挥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408914号“奇妙萌可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玩具;玩具娃娃;啦啦队用指挥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奇妙萌可及图”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均为“萌可”,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57913号“萌可镜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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