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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85435号“梦特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5:02第59385435号“梦特娇”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828号
异议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婉
异议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59385435号“梦特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特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7537号“梦特娇”、第253489号“MONTAGUT及图”、第79565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鞋;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梦特娇”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该件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件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85435号“梦特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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