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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88223号“URBAN RBLVOV”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4:42第64788223号“URBAN RBLVOV”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342号
异议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微瑞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剑锋
异议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剑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4788223号“URBAN RBLVO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RBAN RBLVOV”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伞;背包;动物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20073号“URBAN REVIVO”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书包;伞”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88223号“URBAN RBLVOV”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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