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904873号“宇宙晶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4:35第63904873号“宇宙晶华”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578号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金主巴巴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金主巴巴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3904873号“宇宙晶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宇宙晶华”指定使用于第14类“表盒(礼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43534号“宇宙计”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珠宝首饰;手表专用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显著部分文字“宇宙”,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04873号“宇宙晶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30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