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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079807号“百果岭BAIGUOL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4:28第65079807号“百果岭BAIGUOLING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035号
异议人: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奂益
异议人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奂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5079807号“百果岭BAIGUOL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果岭BAIGUOLI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咨询;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07648号、第3211315号“百果园”、第31372641号“百果心享”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79807号“百果岭BAIGUOL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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