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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51951号“植美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4:08第65351951号“植美盛”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6485号
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宁辽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辽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351951号“植美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植美盛”指定使用于第1类“化学肥料;降解有机物(肥料);混合肥料;化学转化复合肥料;非化学的生物肥料;含多种营养元素的肥料;土壤用肥料;复合肥料;生物肥料;有机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8482号“美盛”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植美盛”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美盛”,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51951号“植美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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