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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302905号“派乐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4:02第62302905号“派乐特”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9646号
异议人:武汉派乐汉堡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滁州翔龙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派乐汉堡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滁州翔龙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2302905号“派乐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派乐特”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冰淇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3285号“派乐PAL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89649号“派乐汉堡”商标、第26786533号“派乐秀”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冰淇淋”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302905号“派乐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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