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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87198号“SIME DARB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3:32第64387198号“SIME DARBY”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9610号
异议人:森那美(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吕佳佳
异议人森那美(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佳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387198号“SIME DARB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ME DARBY”指定使用于第21类“烹饪锅(非电);拖把桶;保温水壶;保温瓶(隔热瓶);饮料用玻璃杯;饮水杯;陶瓷平底锅;烤盆;玻璃杯;平底锅;非电炒锅;石锅;煎锅(非电动);垃圾箱;垃圾桶;拖把”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06797号“SIME DARBY”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8类“刀叉餐具;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剃刀”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将“SIME DARBY”作为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本案异议人“SIME DARBY”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字母组合完全相同,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摹仿和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87198号“SIME DARB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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