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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48266号“璞丽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3:26第64848266号“璞丽雅”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9184号
异议人: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璞丽雅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璞丽雅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848266号“璞丽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璞丽雅”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人员招聘;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税务申报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23205号、第48750466号“璞丽”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璞丽雅”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璞丽”,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48266号“璞丽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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