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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94190号“草苏”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3:39第63194190号“草苏”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676号
异议人:广州发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夷山市永鹏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发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夷山市永鹏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3194190号“草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草苏”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咖啡;蜂蜜;谷类制品;糖;糕点;调味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988538号“百草苏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糖;蜂蜜;糕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咖啡;蜂蜜;谷类制品;糖;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调味品”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94190号“草苏”商标在“咖啡;糖;蜂蜜;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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