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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13790号“极电虎 ELECTRODE TIG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3:19第65313790号“极电虎 ELECTRODE TIGER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0365号
异议人: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优沐盛慧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优沐盛慧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313790号“极电虎 ELECTRODE TIG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极电虎 ELECTRODE TIGE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电池;计算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耳机;视频监控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视频显示屏;电动汽车用充电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446423号“虎头牌”商标、第7782391号“虎头牌 TIGER HEAD及图”商标、第1465806号“TIGER HEAD”商标及第330068号“虎头牌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池;耳机;计算机键盘”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极电虎 ELECTRODE TIGER及图”与异议人商标“虎头牌及图”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区别显著,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易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请求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并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13790号“极电虎 ELECTRODE TIG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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