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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59872号“华夏有为 HUAXIAYOUWE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2:37第63759872号“华夏有为 HUAXIAYOUWE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7019号
异议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苗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苗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759872号“华夏有为 HUAXIAYOUW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夏有为 HUAXIAYOUWE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米酒;汽酒;白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由谷物蒸馏的白酒;果酒;除啤酒外的酒精饮料;薄荷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43289号、第4623994号、第7812808号“华夏”、第1659003号“华夏长城”、第33612765号“华夏 HUAXIA WINER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华夏”, 且未形成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59872号“华夏有为 HUAXIAYOUWE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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