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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35552号“元气尖叫YUANQIJIANJIA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2:31第62035552号“元气尖叫YUANQIJIANJIA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0152号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钱晓斌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钱晓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2035552号“元气尖叫YUANQIJIANJI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元气尖叫YUANQIJIANJIA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米制饮料(非奶替代品);能量饮料;汽水;果汁;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5008号“尖叫;SCREAM”商标、第25308635号“尖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无酒精饮料;水果制茶味软饮料;橙汁饮料;苹果汁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尖叫”,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35552号“元气尖叫YUANQIJIANJI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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