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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67540号“清怡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2:24第65467540号“清怡夏”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6896号
异议人:广州晟美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夏日倾情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晟美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夏日倾情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467540号“清怡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怡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液;口红;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牙膏;口气清新片;口香水”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77248号“清怡”、第48309039号“清怡”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焗油制剂;洗澡用化妆品;洁牙剂;牙膏;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清怡”,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67540号“清怡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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