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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779465号“超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2:18第62779465号“超戒”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0157号
异议人:广州朝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永军
异议人广州朝云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永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2779465号“超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粘蝇纸;灭蝇剂;蚊香;卫生球;防虫喷雾剂;驱蚊剂;除蚤喷剂”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12104号“超威”、第30554370号“超威云”、第16090949号“超威小旋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蚊香;兽医用药;杀虫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超戒”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超威”,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第3787213号“超威;SUPERB及图”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鉴于本案中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779465号“超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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