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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97791号“CAT DOT CO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2:10第63697791号“CAT DOT COM”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1592号
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立光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立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697791号“CAT DOT CO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T DOT COM”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橱窗布置服务;产品展示;张贴广告;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2972662号“CAT”商标以及在先注册的第6379067号“CAT及图”、第17380940号“CAT (卡特)智讯系统”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商业评估;商业研究;商业信息;统计资料汇编”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CAT”、“CAT及图”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不成立。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97791号“CAT DOT CO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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