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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27519号“AWAKEN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2:04第65127519号“AWAKENY”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196号
异议人:艾维克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陶雪怡
异议人艾维克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陶雪怡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127519号“AWAKEN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AWAKENY”,指定使用于第18类“书包;工具袋(空的);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旅行包;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公文包;包;伞”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AWAKE”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网络媒体对AWAKE NY品牌的报道、电商平台关于AWAKE NY品牌商品的销售信息等证据材料主要使用在服装、鞋等商品上,综合考虑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AWAKE”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27519号“AWAKEN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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