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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28004号“青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1:57第63028004号“青瓷”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244号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青瓷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青瓷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028004号“青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品制壁挂;手绣、机绣图画;纺织品手帕;纺织品餐巾;浴巾;家庭日用纺织品;毛巾;床单和枕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66893号、第31779066号、第29832756号“青瓷”商标,第6566892号“洋河青瓷”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含酒精液体”、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商业审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及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28004号“青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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