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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86823号“启初萌 QI CHU MENG”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1:47第63386823号“启初萌 QI CHU MENG”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240号
异议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洁
异议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386823号“启初萌 QI CHU M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启初萌QI CHU ME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奶瓶;矫形用物品;电热敷布(外科);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用人造皮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08672号“启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浴液;洗衣剂;洗洁精;上光剂;研磨膏;香精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75553号“启初GIVING FOR BABY”商标、第46754090号“启初GIVING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吸鼻器;出牙咬环;婴儿用安抚奶嘴;吸奶器;医用体育活动器械;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孕妇托腹带”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热敷布(外科);口罩;奶瓶;婴儿用安抚奶嘴;性玩具;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用人造皮肤”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86823号“启初萌 QI CHU MENG”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热敷布(外科);口罩;奶瓶;婴儿用安抚奶嘴;性玩具;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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