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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83867号“凤祥品多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1:39第63983867号“凤祥品多多”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345号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卿燕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卿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983867号“凤祥品多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凤祥品多多”指定使用于第43类“茶馆;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31359号“老凤祥”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旅馆;提供会议室”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83867号“凤祥品多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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