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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30711号“东诚药业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1:33第56730711号“东诚药业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132号
异议人:杨宗超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德海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杨宗超对被异议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56730711号“东诚药业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诚药业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鲜花;宠物用香砂”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4890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植物;活动物”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图形在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30711号“东诚药业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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