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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33652号“华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1:26第54733652号“华唯”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2979号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葛晓海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葛晓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54733652号“华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唯”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灯;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5044号、第30776854号、第43989760A号“华为”商标、第10322509号、第18828581A号“HUAWEI”商标、第18828582号“HUAWE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煤气灯;电炊具”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程控交换机设备”商品上的“华为”、“HUAWEI”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对其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733652号“华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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