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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94146号“普菲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1:20第50594146号“普菲尔”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645号
异议人:上海浦飞尔金属吊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阳普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浦飞尔金属吊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阳普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50594146号“普菲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普菲尔”指定使用于第6类“铝;金属片和金属板”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4158322号“浦飞尔”商标指定使用于第6类“普通金属线;缆绳用金属接线螺钉”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在“铝;金属片和金属板”等相关行业已在中国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熟知,亦不足以证明其在中国在“铝;金属片和金属板”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浦飞尔”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594146号“普菲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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