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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15882号“保罗莱尔 BAOLUOLAI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0:59第64515882号“保罗莱尔 BAOLUOLAIER”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7186号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轩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点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松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点川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515882号“保罗莱尔 BAOLUOLAI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保罗莱尔BAOLUOLAI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床单(纺织品);床上用毯;被子;浴用织品(服装除外);蚊帐;床罩;床单和枕套;床垫遮盖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02004号、第24579049号“罗莱”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床罩;褥子(床用织品);网状窗帘;纺织品毛巾;纺织品手帕;浴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保罗莱尔”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罗莱”,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515882号“保罗莱尔 BAOLUOLAI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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