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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9854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0:52第64198547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495号
异议人: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星灿盛世(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星灿盛世(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19854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文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81446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康复中心;饮食营养指导”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真实使用意图,该情形难谓巧合。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9854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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