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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28624号“亚云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0:46第63128624号“亚云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229号
异议人: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帅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128624号“亚云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云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照明器械及装置;日光灯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3625号“亚及图”、第13592966号“亚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泡;照明器械及装置;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细微,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28624号“亚云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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