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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70542号“斯维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9:44第63270542号“斯维诗”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206号
异议人:健合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澳利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合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澳利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270542号“斯维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斯维诗”指定使用在第5类“狗用洗涤液(杀虫剂);动物用防寄生虫颈圈;兽医用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5166334号、第36973400号、第36847159号“斯维诗”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婴儿尿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斯维诗”文字构成相同。同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SWISEO”、“SWISSE”等。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应不予核准。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70542号“斯维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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