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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35441号“酱姥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9:38第63335441号“酱姥爷”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201号
异议人:广州膳食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盛渡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膳食园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盛渡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335441号“酱姥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酱姥爷”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116660号“酱姥爷”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351896号“犟姥爷”、第36351916号“梁姥爷”、第36409113号“醉姥爷”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烈酒;高粱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汉字均含有“姥爷”,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35441号“酱姥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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