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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37711号“米加 MIGA COC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9:31第61937711号“米加 MIGA COC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197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超科
委托代理人:昆明创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魏超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1937711号“米加 MIGA CO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米加MIGA COCO”指定使用于第7类“钻机;钻探装置(浮动或非浮动);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161531号“米家”、第26866169号“米家MIJIA”、第24166817号“米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冲洗机;压路机;起重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937711号“米加 MIGA COC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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