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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98410号“CBRAC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9:04第64298410号“CBRAC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7668号
异议人: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欧欧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欧欧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4298410号“CBRA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BRACE”,指定使用于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假牙套;畸齿矫正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49021号“C BRAC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四肢和关节的矫正支持器”。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98410号“CBRAC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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