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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66849号“吕雪飞”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8:58第64266849号“吕雪飞”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9762号
异议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雪飞
委托代理人:微诺(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雪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266849号“吕雪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吕雪飞”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装饰织品;服装用纺织品制缝制标签;纺织品制壁挂;毡;面巾;家庭日用纺织品;桌布(非纸制);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床单”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1081号、第36792007号“雪中飞”、第9688904号“雪中飞 SNOW FLYING”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纺织品挂毯(墙上挂帘帷);浴巾;毡;被子;洗涤用手套;旗(非纸制)”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羽绒服装”等商品上的“雪中飞 XUEZHONGFEI”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构成区别显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应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使用在“服装;羽绒服”等商品上的第1939230号“雪中飞”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66849号“吕雪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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