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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08315号“百年南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9:11第62208315号“百年南吴”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6104号
异议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8期《商标公告》第62208315号“百年南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年南吴”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健康顾问服务;医疗诊所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4981号、第15904045号“吴良材”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第44类“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服务上的“吴良材”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208315号“百年南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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