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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87715号“萃初道CUICHUDA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8:52第64187715号“萃初道CUICHUDA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6894号
异议人:中粮我买网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陈灿熹
异议人中粮我买网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灿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187715号“萃初道CUICHUD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萃初道CUICHUDA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干蔬菜;食用油;肉;鱼(非活);蛋;肉罐头;已调味的坚果”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94130号“初萃”、第22479396号“初萃CHUCHU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的);龙虾(非活);虾(非活);肉罐头;水产罐头;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花生酱;芝麻酱;果酱;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汤;腌制蔬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87715号“萃初道CUICHUD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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